《沈阳搬家行业诚信经营服务公约》正式实施
时间2012-10-11 点击率:18043
摘要:现将《沈阳搬家行业诚信经营服务公约》正式发布实施,接受业内人士及广大消费者监督。电话:024-31020898 邮箱:pxl@banjia.tv。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沈阳搬家行业诚信经营服务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自愿加入《公约》企业的自律行为。
第二条《公约》宗旨:为规范搬家企业经营行为,加强行业自律,树立企业诚信文明、合法经营的观念。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行业的良好形象,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三条《公约》发起:沈阳道路运输行业协会搬家专业委员会。
第四条《公约》成员:凡接受本《公约》约定并成为沈阳道路运输行业协会搬家专业委员会会员的全市搬家运输企业。
第二章《公约》成员承诺与权益
第五条《公约》成员承诺遵守以下约定:
1、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自觉维护行业的良好形象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重合同、守信用,不进行虚假广告宣传;
3、加强对企业员工的培训和管理,不断提高服务人员的职业素质和服务质量;
4、严禁驾驶员疲劳驾驶和酒后驾驶,杜绝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
5、反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以降低服务质量标准进行不正当的竞争;
6、杜绝价格欺诈行为;
7、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道德规范,完善诚信自律机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公约》成员享受以下权益:
1、优先获得在协会“搬家.TV”网站进行企业宣传的机会。
2、优先获得参加搬家专委会主办的培训、讲座、研讨等交流活动的名额,与其他同行分享经验共同成长。
3、免费获得搬家专委会提供的法律政策咨询帮助。
第三章《公约》执行
第七条 沈阳道路运输行业协会搬家专业委员会作为《公约》的发起人也是本《公约》的执行机构,协同其旗下“搬家.TV”网,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指导和监督《公约》成员的履约行为。
第八条 维护签约成员的正当利益,落实《公约》具体实施内容,并对成员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公约》成员应充分尊重并自觉履行对本《公约》的承诺。
第十条《公约》成员违反本《公约》的,《公约》执行机构也可以直接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全体成员公布。
第十一条《公约》成员违反本《公约》造成不良影响,经查证属实的,由《公约》执行机构视不同情况给予警告或惩罚,惩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协会内部通报批评、在“搬家.TV”协会官网上公开暴光、直至开除会籍等。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公约》约定的自律条款若有调整,将作为本《公约》的附件公布实施。
第十三条 本《公约》解释权归沈阳道路运输行业协会搬家专业委员会。
第十四条 本《公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